张艺兴名誉权案二审胜诉 对方被判赔10万元
8月13日,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,由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歌手、演员张艺兴诉梁*网络侵权责任纠纷(名誉权)案二审胜诉。被告梁*因在其个人新浪微博账号“猩妃”中发布针对张艺兴的侮辱、诽谤言论,一审被判构成对张艺兴名誉权的侵害,被告梁*不服该一审判决,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随后,张艺兴工作室转发表示:“张艺兴先生作为公众人物,理应接受舆论监督,也负有对社会舆论评判较高的容忍义务,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言论自由也并非侮辱诽谤、肆意传播虚假事实等行为的遮羞布。 我们会持续跟进法院对梁某的判决执行,道歉一天不可少,赔偿一分不可少。 最后,感谢法网恢恢、正义永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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